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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金融促汽车消费潜力******

  随着越来越多 的小汽车驶入寻常百姓家,如何有效延伸汽车金融专业性服务,引导汽车金融行业规范运营 ?这对于提升消费者体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近日 ,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表示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有助于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强化监管制度保障

  汽车金融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 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早在2004年,我国就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 ,标志着汽车信贷正式迈入专业化服务阶段 。经过多年发展 ,汽车金融行业吸引力不断增强 。截至2021年年末,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同比增长3.01%;零售贷款车辆681.22万辆 ,占2021年我国汽车销量 的25.93% ,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经销商批发贷款车辆411.04万辆 ,占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的15.76%。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 ,过去10多年 ,国内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迅速 ,汽车金融市场初具规模。汽车金融业务发展一方面反映国内汽车行业发展快速 ,规模不断扩大,汽车产业链对金融服务需求愈发强烈;另一方面 ,汽车产业 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汽车金融业务也为汽车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者相辅相成,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

  值得一提 的是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在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周茂华表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使用 ,主要是避免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汽车金融公司规范经营 ,聚焦主责主业 。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从汽车金融公司成立初期就制定了有关行业发展规则 。比如 ,原银监会在2003年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范汽车金融服务有序发展 。此后 ,原银监会于2008年再次发布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对2003年颁布实施 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办法》在业务界定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 的原则规定,有利于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

  为缓解汽车金融公司资金短缺 、压降业务风险 ,银保监会发布了有关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支持符合许可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这些举措不仅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渠道 ,有效缓解资金来源窄 、成本高难题,还有助于提升汽车金融业务扩张能力 ,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恢复向好,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势头愈发强劲 。《办法》自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 ,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 、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 的监管要求。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偏窄的现状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多元化 的贷款需求,亟待通过修改老《办法》 ,扩展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 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 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 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同时 ,近年来银保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 。

  适度放宽业务范围

  2022年以来,我国采取多种举措稳经济促消费,推动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稳步增加。比如 ,国务院部署33项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 ,已实施限购 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这些措施为推动汽车消费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区之间人员 、物资往来愈加频繁 ,日常代步 、自驾游、公路运输等用车场景有望成为新 的消费增长点。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调整,《征求意见稿》将汽车有关贷款 、附加品融资等业务列入展业范围,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全面服务汽车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在具体业务上,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 ,包括库存采购 、展厅建设 、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 ,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 。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 ,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 。这里所说的汽车附加品 是指依附于汽车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 ,如导航设备、充电桩 、电池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 、车辆保险 、车辆软件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服务。周茂华表示 ,该规定主要 是合理控制汽车附加品融资杠杆率。同时 ,严格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主要是出于防范高杠杆、资金违规使用等潜在金融风险。

  同时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 的融资租赁业务 。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 ,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 的老大难问题 ,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 。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 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 ,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 ,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 、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制造业稳定增长 ,有助于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力促行业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从流动性比率 、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深度分析汽车金融行业运行情况显示 ,总体上稳健运行、资产质量优良 。截至2021年年末,行业平均流动性比率达201.35% ,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行业资本充足率为21.79%,比2020年末增加0.39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58% ,较2020年虽上升0.09个百分点 ,但仍远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近年来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市场参与者不断涌现 、消费客群变动等多重考验 ,汽车金融公司依托大数据 、线上化等渠道 ,加快拓展信贷业务 ,满足了消费者买车 、换车等金融需求,行业稳健发展 的基础愈发牢固。

  当前 ,汽车金融行业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正在加速推动汽车金融公司转型发展 。一方面 ,造车新势力为其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极 。这几年 ,小区里 、大街上“绿牌”纯电车多了起来,不仅外观设计动感前卫,车型和品牌也十分丰富 。记者采访发现,多数年轻消费者通过贷款购车成为有车一族 ,提前享受到四轮出行带来 的乐趣。“我买 的电动车用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最直观 的感受是办理过程审批快、贷款利率低,由于我每月还有房贷要还,因此我选择低首付 、长期限 的贷款方式。”“90后”司机张杰说 。

  新能源汽车的火爆也带动汽车金融公司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巍表示 ,新能源汽车带来新的消费场景 ,比如更多转为直销模式 ,线下购车转为线上,原来 是一次性购买现在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升级 ,原来去店里保养维修现在更多去充换电等 ,这些消费场景 的变化 ,为汽车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广阔 的空间和机遇。

  另一方面,二手车金融也成为汽车金融公司一个新的重要分支。《征求意见稿》明确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金融业务应当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严格把控交易真实性和车辆评估价格 ,防范车辆交易风险和残值风险。据公安部统计 ,目前我国社会汽车保有量超3亿辆 ,千人汽车拥有量超200辆。未来,汽车产业迭代更新加快,将有更多汽车流入二手车市场。目前在部分城市,二手车交易数量甚至超过新车销量,随着监管推动市场规范化运行 ,汽车金融公司势必大有可为。但是,专家建议,行业要前置建立与二手车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有效识别 、计量 、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压实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 ,提出一些具体监管指标,要求汽车金融公司严格遵守 。比如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指标要求;对单一借款人 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同时,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 ,提高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指标约束不断夯实其抗风险能力,进而优化汽车金融公司 的经营发展和管理效率 。

  近年来 ,银保监会为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积极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摒弃“高收益覆盖高风险” 的粗放风控思路,加大风险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能力培养力度 ,提高汽车金融公司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李一帆建议 ,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应充分考虑自身组织形式 、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进一步对标监管要求,通过不断规范业务开展 、严格落实风控管理 、持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式,保障自身合规经营和行业稳健发展 。

  王宝会

春节旅游遇风险 ,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 ,“阳康”后 ,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 ,寻找久违 的“诗和远方” 。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旅客该怎么维权 ?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 ,双方对行程路线 、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游玩过程中 ,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 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 ,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 ,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 ,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

  张倩解释 ,春节 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 ,屡见不鲜 。在此情况下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 ,双方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 ,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

  在案例B中 ,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 的活动 ,已经退休 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 ,于是报名参团 。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 ,迫于导游的压力 ,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 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 ,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 ,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 ,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 。低价旅游团的“盛行” ,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 、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 、免费旅游 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 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时 ,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 ,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 的情形 ,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 ,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 ,“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 ,小李和小赵都 是某俱乐部 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 ,拟按照自己制定 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 、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 。出发前 ,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 、行 ,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的“免责协议” 。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 ,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 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 ,小李及坐在副驾驶 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 、商场、银行、车站 、机场 、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 ,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 。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 ,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 ,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 、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 ,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 。按照旅游行程 ,小吴观看了精彩 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 ,作为体育爱好者 的小吴跃跃欲试 ,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 的风险 ,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 。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 ,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的文体活动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 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除外。

  张倩解释 ,随着旅游业 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 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 ,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 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 ,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 ,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 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 ,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小吴 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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